一、暂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:
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;
2、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;(工程师3人,助工4人,经济师1人,会计师1人,助会1人)
3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,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
备注: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1年,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
二、暂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:
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三、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所需资料:
1、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;
2、法人和经济、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;
3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4、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;
5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等其他文件;
四、办理房地产暂定资质证书延期手续所需资料:
1、《暂定资质证书》延期的报告;
2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;
3、原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
4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;
6、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等相关资料;